小案大治理 农场骑马摔落致骨折谁应担责?
发布时间:2025-03-15 18:19:35| 浏览次数:
2021年10月某日下午,杨某携外孙到某农场跑马场骑马,因外孙年纪尚小,管理人员李某安排祖孙两人同骑一匹马,李某牵马随行。后马匹突然跑动,李某未能控制马匹,致使杨某从马上摔下受伤
杨某认为,农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,致使自己受伤,应当承担相应责任,遂与其协商赔偿事宜,但农场一直未予处理,2023年4月,杨某诉至丹徒法院。诉讼期间,杨某申请司法鉴定,鉴定意见书结论为:杨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,误工期为270日、护理期为90日、营养期为90日。
丹徒法院经审理认为,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本案中,骑马项目对普通游客来说是一项高度危险的户外运动,可能危及普通游客的身体安全。被告某农场作为经营者,应当事先对骑马项目进行充分说明和明确警示,并在游客骑马前、骑马时采取足以防止危害发生的有效措施。但原告骑马过程中,被告工作人员未始终保持牵马随行,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采取足以防止危害发生的安全措施。故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原告在骑马过程中受伤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原告在此过程中无过错。
综上,丹徒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农场赔偿原告护理费、营养费、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80000余元。
广大经营者应尽力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健康、安全的消费环境,严格依法办理各类证照,定期进行全面安全筛查,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;对于可能存在危险的场所及设施,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、引导服务,避免因管理、服务瑕疵引发人身、财产损害;对于已经发生的事故,无论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,应积极采取及时有效的救济措施以减少损害。
同时,广大消费者在面对骑马、攀岩、跳伞、蹦极、滑雪等具有一定风险的游玩项目时,应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和相关知识储备,谨慎做出选择,游玩时应遵守相关安全规范,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,降低受到损害的风险。
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;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